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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学习】周二安全学习材料(17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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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学习】周二安全学习材料(1714期)

时间: 2024-02-12 17:35:41 |   作者: 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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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氧天然气、CO2皮带,密闭舱室必须要出舱,另外的地方不允许收,如果皮带丢了马上报案,这样做能够大大减少荒度时间,避免皮带在地上拖,各车间工区要做好宣贯,从周三(4.19)开始执行。

  1、4月份修船工作量较大,强调各项目组要认真做好重点工程的专项安全策划工作,要避免千篇一律套用策划模版,不同工程要不同对待,做到有明确的目的性,并严格按照策划进行布置安排和施工交底,同时跟踪好策划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生产管理部要重点予以关注。

  2、各车间对中远海运重工一季度安全检查发现修船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重点强调一下油轮及油舱通风方面的问题,项目组要认真制定通风置换策划,并严格按照策划布置风机和通风管,要杜绝风管拉设不到位、风机布置不合理等问题的发生。

  1、启东厂区后续有N503项目出海试验、N518项目外出借坞以及N381项目南通拖带至启东,有关部门要对三个动作认真进行策划,重点对海上施工、外借施工以及N381靠泊方案、靠泊工装和码头清淤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策划和布置。

  3月份安全工作好的方面点评:一是公司在启东厂区全面实施了全身式安全带的使用,下阶段各部门要重点跟踪员工全身式安全带的使用情况,要教育员工爱惜和保护好安全带,做到正确使用;二是“安迅二号”项目移位、N518项目出坞安全控制较到位,均顺利达成目标;三是开展了个体与组织安全(HOP)及干预管理的推行工作,后期还需继续推进,最终达到自觉和全面施行的目的。

  1)从统计的情况去看,相比1、2月份,3月份事故事件、隐患有所抬头,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各部门一定要引起格外的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防控。

  2)“3.31”N518项目坞内移位作业卷扬机底脚预埋件崩脱造成配电箱和电缆损坏的事件,反映了有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人员在此类作业方面的危险辨识不到位,对一些隐患习以为常,凭借以往经验和感觉布置落实措施,盲目自信,忽视风速等环境突发因素以及科学的受力计算,所以从举一反三的角度,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和改善此方面的问题,要避免凭经验设置试验和工作装置,要通过合理的计算,采取更为科学的方法去判断设置装置的可靠性,做必要的加强和改善。

  3)环保分委会提出的环保问题要引起重视,一是修理船舶生活垃圾的处置,要与地方海事局、港口局进行充分的沟通,要确保合法依规处置,同时要切实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设置垃圾斗等装置时,要与其他生产垃圾进行区分;二是污水处理站人员持证上岗问题,行政部要尽快落实人员培训,争取4月份完成。其他环保方面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安委会材料落实整改,安全环境监督部要针对重点环保任务对涉及部门进行专门的交底和督促。

  4)4月份交通分委会要对南通、启东厂区,特别是启东厂区中远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重点的整治,要通过采取划设标识线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改善目前的交通混乱状况。

  1)针对中远海运重工第一季度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全环境监督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纠正与预防的方法,明确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及具体责任人。检查报告中提到的问题以及严总在末次会上提到的七个方面问题,均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并认真予以落实,整改方案本周就要完成。

  2)继续推进人与组织行为安全(HOP)及干预管理方法,前期出台的方案和要求,要融入到班组化建设中,要确保全体人员均能掌握和自觉运用,使其真正起到效果。同时要对最近一段时间做得好的班组和人员进行宣传,要作为优秀案例在周二学习时进行推广,鼓励尚未认可这种管理方法的班组和人员积极去运用,并长时间坚持,达到提升安全绩效的目的。

  3)切实做好“安迅二号”项目的海试工作,因气象条件、具体工作人员不同,因此不能盲从“安迅一号”拖带和海试方案,要在上次试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拖带、回拖及海上试验的整套方案,坚持以人为本,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基础上,防止在调试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产品本身安全质量等事故。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团队的具体分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4)做好N518项目生活区、HUM模块的吊装安全控制工作,尽管此项工作由上海中远船务负责,但在我们厂区施工且在靠泊、吊装对接、起重辅助等方面与我们息息相关,因此一定要引起格外的重视,并与上海中远船务做好对接,要认线项目吊装事故以及启东“1.26”吊装事故教训,做好安全监控,对上海中远船务人员作业时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予以干预和纠正。

  5)认真开展悬挂式脚手架条线梳理和专项检查工作,着重关注工装悬挂脚手架的拆架安全控制以及链条悬挂脚手架链条受力不均、管子变形、链条锈蚀、钢丝绳圈点检问题,要针对性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整改。

  6)学习借鉴中远川崎安全管理模式,各部门要从管理思想、理念、文化以及具体做法等方面全面学习川崎,特别是在自主管理、直线组织管理、辖区管理等方面,要认真研究和借鉴,与我们现有的举措有效融合,改善目前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违章行为较多,甚至存在触碰安全红线)对违章较多、不诚信、存在重大隐患和险情、发生意外事故事件的分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工地主任坚持约谈制度,或者采取致函给其主要负责人的方式,督促其约谈自己的工地主任和施工队伍负责人,提出改善要求和意见,达到提升队伍安全绩效的目的。

  8)强调有限空间通风的重要性,深刻吸取大连中远船务“10.26”中毒窒息事故教训,重点针对油舱、油柜以及特别狭小舱室作业、二氧化碳、氩气等惰性气体保护焊作业场所、涂装作业场所的通风布置情况、风管拉设情况、风管开孔情况等开展一系列检查和整治,争取在本月有较大改善。

  9)格外的重视启东厂区4月17日至4月19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创建评审工作,要针对南通厂区评审时发现的问题,认真学习和对照国家标准落实整改,积极准备,保通过。

  10)职业禁忌症管控要加强,及时对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4月份要重点梳理此项工作,对打砂、打磨、喷漆等工种人员,特别是分承包方相关岗位人员要规定岗位从事时限,动态监管,达到时限就一定要进行检查,有问题的就必须进行调整。

  1、全面重点做好中远海运重工一季度安全和劳动用工大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与上报工作,认真落实严总提出的七点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在检查末次会上明确的具体整改要求。

  2、启东中远海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工作,项目管理部、各生产工区、车间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安全环境监督部,按照南通中远船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验收时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力争一次性通过专家组的评审验收。

  3、交通安全管理方面,近期发现启东中远海工厂区附近企业的搅拌工程车及其他工程车辆在我司门口行驶的速度比较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安全环境监督部、总经理办公室要配合行政部,通过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和协调,同时行政部要明确相关的管控要求,在我司厂区门口设置明显的限速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来往车辆的行驶速度,确保公司员工交通安全。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重点还须放在培训取证方面,特别是新工人入厂后的取证工作,各车间及工区要全力协助各班组、分承包方队伍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性。

  5、关于与上海长兴岛船厂HSSE的沟通交流工作,请安全环境监督部派驻专业人员协助上海长兴岛船厂进行安全体系的再造,时间为3至6个月,与此同时,派驻人员要本着走进来与走出去都是学习的理念,虚心学习,多多吸取人家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能够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6、强调厂区定置管理工作,启东厂区在项目管理部推动下,已经细化了区域定置管理方案,相关的制度要求也会尽快出台,南通厂区虽以修船为主,物资物料不是很多,但也要有对定置管理的细化方案,生产管理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要优化定置管理相关规定。安全环境监督部要配合项目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全面做好厂区内的定置管理,任何物资物料的放置均应经过审批确认,要坚决杜绝随意乱放以及不挂信息牌等现象,定期进行全方位检查与考核。

  7、持续推进HOP与干预管理工作,向一流的船舶制造企业看齐,为我们未来的自主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完善模块业务的HSSE管理体系,随着瓦西兰模块业务的开工以及后续相关业务的招投标,船东对HSSE要求越来越严格,安全环境监督部要会同项目管理部提前做好、做足体系建设工作。另外要谋划好启东码头的靠泊方案与防台预案,要认线项目六月份移泊启东厂区码头这一情况,在台风季节来临前做好相关方案的预审、防台物资的准备,安全环境监督部、项目管理部须提前做好相关策划与部署。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祥、代理检察员桑高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房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被告人贾某某担任南京市耀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南京市六合碧景园钢筋制作绑扎工程钢筋组班的电焊组组长期间,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于2013年9月12日17时30分许在南京市化工园丁家山X号XX园X幢XX层东单元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及其所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舒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吴某1、陈某、赵某、高某、韩某、张某1、张某3均、宋某、冯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南通四建集团公司与南京耀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总包、分包安全管理协议、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情况说明、申请函、病历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贾某某到案情况;调解协议书、收据、声明证实被告人贾某某所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舒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事实。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贾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出现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所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向被害人舒某的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