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黑龙江医保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做了要求。
据悉,该办法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确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管理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来制定的。
涉及的范围有: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符合各项要求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医用耗材的行为。
通知指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和行政主任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1.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
4.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
通知指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规定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做监督。实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制度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估制度。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全部的产品的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集中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任何一个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7.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规格、包装等信息与入围品种规格、包装等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不按照购销合同采购入围品种,擅自采购入围品种外高值医用耗材替代入围品种,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
5.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